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