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237),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校地址:武汉市汉口北大道胜海大道1号(邮编:430345)。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设有40个本科专业,9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十大学科门类。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对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校招生工作常驻机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八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专业基础课联(统)考。
第九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