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是2003年4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2月5日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实行新型办学模式的实施本科层次普通高等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校址: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附29号。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数,按照相关省、市、自治区确定的独立学院录取批次录取新生。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实施本科层次普通高等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依托新疆医科大学的学科优势,按照医学科学发展最新趋势,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设置专业。新疆医科大学全面负责厚博学院的教学和管理,选派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可充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新疆地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独立学院录取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学校将遴选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实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招生工作中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四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广大考生注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如下内容: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㈠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